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结合2020年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网站“九华山风景区”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行政中心二楼,邮编:242809,电话:0566-2821031)。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着力加强网站平台建设,规范主动公开标准,优化网上政务服务,严格依申请公开流程,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热点回应,充分发挥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重要作用,工作质量和效果不断得到提升。
(一)主动公开情况。风景区司法局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结合工作实际,设置“政策法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规划计划、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信息、财政资金、权力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政权力运行、政府法制、政策解读、监督保障”等12项二级目录。2020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共72条。
1.《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部门文件4条,包括《2020年度重点普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在全山开展2020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2.《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机构设置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4条,其中机构简介1条、机构领导简介3条、领导活动8条、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简介3条,包含了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信息。
3.《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划计划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规划计划类信息3条,其中风景区司法局2020年度工作计划1条、2019年度工作总结及2020年度工作总结共2条。
4.《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本年度公开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2020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2019年度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以及专项资金信息共7条。
5.《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一是公开2020年九华山风景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1条,二是公开2019年度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1条、2020年度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1条。
6.《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公开情况。
本年度,我单位未招录公务员,未产生招考信息。
7.《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是推进政府法制信息公开,公开“禁毒日”宣传、《宪法》宣传、“七五”普法检查等信息13条。二是落实政策解读,公开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意义、亮点解读1条。三是落实2019年度公开年报1条。四是公开党支部党员活动信息5条。五是公开政务公开监督保障工作信息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0年度,司法局未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的工作职责,加强了工作沟通和配合,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息公开责任机制,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年度考核中。
(四)明确工作任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2020年度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任务,对公开重点科室公开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责任人。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工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九华山风景区司法局政务舆情回应制度》、《九华山风景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九华山风景区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九华山风景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九华山风景区司法局主动公开制度》等5个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明确规定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必须写明公开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六)创新公开形式。一是以网络平台、单位内部政务公开栏公开为主体。拓宽网络公开渠道,以做好风景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为主,提高政务公位内部进行公开,确保政开的曝光率。同时重大事项及时在单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效性。二是以媒体公开为导向。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 | 6 | 34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记这一情形,不记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投诉举报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
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一是政务公开的信息总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工作积极主动性不强,政务公开规定动作推进比较慢;三是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二)改进情况
针对政务公开工作,2020年1月10日我局召开专题部署会议,明确了各科室主体责任。下一步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和事项,加强信息工作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按照规定动作推进信息公开,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切实将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